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学校研究制定了《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
东南大学
2014年10月13日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提高研究生待遇。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掌握政策要点、制定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研究生助学金体系设置、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及标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两部分组成。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按学制划拨,由学校负责发放。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学校鼓励导师根据研究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提高发放标准。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标准见表1。
表1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及标准
单位:元/生·年
学科类别 | 国家助学金 | 导师助研津贴 | 总额 |
工 学 | 6000 | ≥2400 | ≥8400 |
医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哲学、艺术学、法学、教育学、文学 | 6000 | ≥1200 | ≥7200 |
第六条 自正式取得硕士研究生学籍之日起,硕士研究生按学制享受研究生助学金。超过规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三部分组成。对于符合条件的
第八条 导师当年招收第二个和第三个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获得的助学金总额不变,其中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标准提高,其它部分相应减少。对于中途转导师的情况,按转导师后的同级博士研究生标准相应对待。
表2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及标准
单位:元/生·年
学科分类 | 招收第一个博士研究生 | 招收第二个博士研究生 | 招收第三个博士研究生 | 总额 | |||
国家+学校助学金 | 导师助 研津贴 | 国家+学校助学金 | 导师助 研津贴 | 国家+学校助学金 | 导师助 研津贴 | ||
工学 | 18000 | ≥12000 | 0 | ≥30000 | 0 | ≥30000 | ≥30000 |
管理学、理学、医学 | 18000 | ≥7200 | 7200 | ≥18000 | 0 | ≥25200 | ≥25200 |
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 | 21600 | ≥2400 | 12000 | ≥12000 | 0 | ≥24000 | ≥24000 |
第九条 自正式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之日起,博士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3.5年。超过资助年限后不再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硕博连读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起,原享受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取消,并按规定享受博士研究生的助学金待遇。
直博生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其中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自入学之日起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导师助研津贴自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开始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4年。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中的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审核确认过的名单,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年按12个月发放。凡招收第二个和第三个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应在第二个和第三个博士研究生录取后按表2数值补
第十一条 在资助期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助学金。出国或出境六个月以上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回校报到、恢复入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并累计计算该部分研究生的资助年限,总的资助年限不超过规定期限。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导师必须按规定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因科研经费原因无法按规定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可申请由学校代为发放,同时暂停后续招生;在获得新的科研经费后,应主动还清由学校代发的导师助研津贴,方可申请恢复后续招生。对未提出申请由学校代发导师助研津贴,擅自少发或不发助研津贴的导师,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暂停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情节严重者学校保留追回其研究生助学金的权利:
1、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学术行为不端者;
3、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4、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5、其他学籍异动情况者;
6、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