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3浏览次数:8512

 东 南 大 学   

 

 

校发〔2014234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学校研究制定了《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1011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41013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提高研究生待遇。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掌握政策要点、制定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研究生助学金体系设置、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及标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两部分组成。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按学制划拨,由学校负责发放。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学校鼓励导师根据研究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提高发放标准。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标准见表1

1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及标准

单位:元/生·年

学科类别

国家助学金

导师助研津贴

总额

   

6000

2400

8400

医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哲学、艺术学、法学、教育学、文学

6000

1200

7200

第六条 自正式取得硕士研究生学籍之日起,硕士研究生按学制享受研究生助学金。超过规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三部分组成。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国家按3年划拨,超出3年部分由学校自筹资金发放;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人文学科为每生每年9600元)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学校鼓励导师根据研究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提高发放标准。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标准见表2

第八条 导师当年招收第二个和第三个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获得的助学金总额不变,其中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标准提高,其它部分相应减少。对于中途转导师的情况,按转导师后的同级博士研究生标准相应对待。

2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及标准

单位:元/生·年

学科分类

招收第一个博士研究

招收第二个博士研究生

招收第三个博士研究生

总额

国家+学校助学金

导师助

研津贴

国家+学校助学金

导师助

研津贴

国家+学校助学金

导师助

研津贴

工学

18000

12000

0

30000

0

30000

30000

管理学、理学、医学

18000

7200

7200

18000

0

25200

25200

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

21600

2400

12000

12000

0

24000

24000

第九条 自正式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之日起,博士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3.5年。超过资助年限后不再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硕博连读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起,原享受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取消,并按规定享受博士研究生的助学金待遇。

直博生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其中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自入学之日起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导师助研津贴自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开始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4年。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中的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审核确认过的名单,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年按12个月发放。凡招收第二个和第三个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应在第二个和第三个博士研究生录取后按表2数值补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中学校发放部分的差额,交由学校统一发放。导师助研津贴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年发放总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导师助研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在资助期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助学金。出国或出境六个月以上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回校报到、恢复入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并累计计算该部分研究生的资助年限,总的资助年限不超过规定期限。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导师必须按规定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因科研经费原因无法按规定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可申请由学校代为发放,同时暂停后续招生;在获得新的科研经费后,应主动还清由学校代发的导师助研津贴,方可申请恢复后续招生。对未提出申请由学校代发导师助研津贴,擅自少发或不发助研津贴的导师,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暂停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情节严重者学校保留追回其研究生助学金的权利:

1、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学术行为不端者;

3、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4、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5、其他学籍异动情况者;

6、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10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