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1-19浏览次数:5417

         

  校通知201317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特制定《东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 研究生 学位 论文作假 处理办法

抄报: 各校领导

抄送: 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年1月18印发

 

附件

东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以及《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东南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根据《东南大学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稿)》以及《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东南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东南大学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稿)》以及《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所)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系、所)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所)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院(系、所)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系、所)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院(系、所)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