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6-08浏览次数:8782

         

  校通知201251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200591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对《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办法》(校研生字[2003]70号)进行修订。经东南大学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办法》(校研生字[2003]7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研究生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抄送: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5月28印发

 

附件:  

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200591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我校原则上要求研究生毕业专业与录取专业一致,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确因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或导师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可以转专业。研究生入学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换导师,如确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转导师。

第二条 转专业

转专业规定仅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转专业的研究生其培养年限原则上按原专业入学时间计算,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培养年限,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学年。转专业的研究生一般按原专业入学起推算的规定时间进行中期考核,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考核申请。

第一款 转专业的范围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研究生的导师变更学科和专业。

2、因学科调整,研究生所在的学科和专业发生变化。

3、研究生的导师因调动工作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他人继续指导。

第二款 转专业的要求

1、原则上研究生入学一学年后才能提出转专业申请。

2、研究生转专业需原导师和专业所属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可以是原导师)和专业所属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

3、研究生转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原修学位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确认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

第三款 转专业办理程序

1、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并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2、原导师签署意见。

3、原专业所属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签署意见。

4、拟转入专业的导师签署意见。

5、拟转入专业所属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签署意见。

6、向研究生院提交签署意见的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批。

7研究生院批准后,通知研究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转导师

第一款 具有下列特殊原因之一的可以转导师

1原导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或导师都可以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要求。

2、原导师工作调动的,一般应在工作调动之前办理转导师手续。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安排更换导师。

3、原导师出国一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在出国前委托本学科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若无合适人选则需办理转导师手续。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安排配备副导师或更换导师。

4、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向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导师(或导师小组)。若更换导师(或导师小组),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新导师人选。

第二款 转导师办理程序

1、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并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2、原导师签署意见。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更换导师的,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

3拟任导师签署意见。若更换为导师小组的,则由导师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4、所在学科专业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签署意见。

5、向研究生院提交签署意见的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